律师观点分析
银行卡遭盗刷57余万元银行被判全额赔偿损失
——许某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四牌楼支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借记卡纠纷
一、案情简要
2003年12月21日,许某在建行四牌楼支行开办龙卡借记卡,卡号为62×××51,并使用该卡消费。2016年9月1日15时57分,许某在单位工作期间,突然接到短信通知,该卡通过POS机消费572783.74元,许某立刻到建行大行宫支行柜台进行查询,该过程中其又收到消费短信,显示同日16时11分该卡再度通过POS机消费604.38元。随后,许文惠立即于16时14分在建行大行宫支行ATM机上将剩余款项5900元取出,并立即报警,称银行卡被盗刷,并向出警民警出示真卡。经查实,盗刷的两笔交易发生在香港周大福金店。其后许某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银行全额赔偿损失共计573388.12,xx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仍判决银行赔偿损失573388.12。
三、律师分析
本案审理中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是否属于伪卡交易;2、xx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许某在事发时身在南京,且真卡在其身边,而事发交易发生在香港周大福金店,可以认定案涉交易为他人持伪卡交易形成。
其次,许某在xx银行开卡并存储款项,xx银行应当承担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保护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和硬件设施,应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借记卡内资金安全。现因其未尽到相应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提示
发生盗刷事件时,一定要注意固定证据,以便于主张自身合法权益:1、立即报警,出示真卡;2、立即在自身当地银行进行取款操作,证明盗刷交易非本人操作,且真卡在本人身边;3、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本人所在地,比如单位工作证明、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