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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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不成反被拘,精准辩护明定性

发布者:黄志鹏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5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部分(略)

二、诈骗部分

被告人A于2017年8月间,向B(另案处理)谎称其在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有关系,可以帮B解决涉嫌的开设赌场案,骗取B人民币5万元及4条中华牌硬盒香烟(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铁观音茶叶4斤,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A于2018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办案纪实】

承办律师接受一审委托后,一方面抓紧时间安排某某人民法院阅卷,另一方面前往某某看守所会见A了解案件情况及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意见通过多次会见A,发现A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并据此调查核实。一方面,A的亲属始终相信A不可能构成诈骗,因此依法向相关部门通过控告、举报等方式促使案件的回转。另一方面,通过存在详细阅卷,对案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庭审中针对诈骗罪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A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1、不排除被告人A帮忙找关系的可能性?2、B存入A账户的5万元的动机不明,存在多种可能性。3、B等人是想通过A还是想通过让A去找C帮其走关系?

其次,被告人A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本案关键事实尚待调查核实,不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因补充侦查需要而建议延期审理,后撤回诈骗罪部分的起诉。辩护人亦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院最终同意对A先予以取保候审,后判处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取得量刑的实报实销效果。

思考与提示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捞人型”诈骗案件,对此类案件一般重点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及是否有为“捞人”作出努力。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两点:一是,通过详细阅卷提出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A有帮忙找关系的可能性;二是,得益于家属助攻,向相关部门控告、举报等方式取得案件的关键无罪证据。

黄志鹏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企业合规事务部主任律师、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5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