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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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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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欠条原件就可以胜诉吗? 其实还要看约定“门头招牌”与握欠条的人是否有关联!

发布者:卞建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5日 5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手握欠条原件就可以胜诉吗?

其实还要看约定“门头招牌”与握欠条的人是否有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手握欠条原件就可以胜诉呢?其实不然,实践中经常看到欠条中的债权人可能是原告的一个“门头招牌”等,并且可能还没注册过,这种情况就要想办法证明欠条载明的“门头招牌”等主体与原告的关联!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且欠条中的“门头招牌”已拆,代理人通过转账时的备注、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店面租赁合同等凭据,建立起了欠条中约定的“门头招牌”与原告的关联,并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

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就本案而言,被告BB出具欠条言明拖欠货款,结合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存在购买板材并拖欠货款的行为。欠条载明被告拖欠货款的相对方为“A木业”,因原告AA经营的门店店招即“A木业”,且AA持有该欠条的原件,根据日常经验法则,结合被告曾经向原告配偶支付货款以及他人向原告配偶转账货款时备注为A木业等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因被告未能结清所欠货款,其行为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9,04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卞建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卞建平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