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卞建平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署了装饰装修合同,结束后签了结算单,但被告却试图否认结算单的效力,说是被胁迫签署的,那么法院会支持原告吗?
原被告签订的《音乐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音乐空间装饰工程尾款支付备忘》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现被告已经确认原告承包的项目已经竣工,且双方确认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51万元,被告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在备忘录上签字但又以其未仔细核对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依据,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确认被告的付款金额为126万元,被告主张2019年1月23日支付的12.5万元亦属于本案工程款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该款项在原被告签订本案合同前已经履行完毕,项目名称为拆除项目,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本案合同包括12.5万元的工程项目,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仍欠付25万元工程款项,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利息,有法律依据,现原告自2020年6月1日开始主张利息,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