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卞建平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援引: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依据吾怡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建筑最早于2016年11月11日开始,多次经领导、商业伙伴视察及参观,而康美公司抗辩认为部分领导考察、调研项目进展的事实不能认定为使用案涉工程。但案涉工程为展示厅,其主要功能为对外展示,康美公司关于省市领导视察案涉工程进度的抗辩不能成立,故而一、二审判决认定康美公司已经持续使用案涉工程并无不当。根据双方于2017年4月13日形成的会议纪要可以确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该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此后,吾怡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康美公司发送修改多媒体内容的电子邮件,康美公司并未对该内容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该多媒体内容的认可。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2017年9月11日为吾怡公司交付多媒体内容之日,自该日起作为应付工程款及计算利息之日并无不当。因康美公司已使用案涉工程,案涉工程视为竣工,而会议纪要对于原合同价款及支付时间的约定进行了变更,一、二审判决康美公司按照会议纪要中确认的合同价款向吾怡公司支付并无不当。
关于康美公司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吾怡公司应该返还已收工程款的主张。从吾怡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已经政府领导、商业合作伙伴多次视察、参观,可见案涉工程完全具备展示功能。在康美公司已使用案涉建筑的情况下,要求吾怡公司返还已收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