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卞建平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法律关系问题。原告与被告在《证券融资借款合同(固定配资)》中虽约定被告系提供代理服务,但根据协议内容,被告按照原告保证金数额给予乙方借款额度为乙方保证金3倍额度的事实、结合原告定期向被告支付利息,及被告陈述涉案协议系2017年5月为了拉进第三人补签,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就证券配资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协议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被告主张应由第三人向原告还款,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对资金账户余额822540.18元、被告配资60万元,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222540.1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返还原告资金,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当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17177元(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8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