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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最终判刑7个月

发布者:邢环中|时间:2020年01月14日|2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介绍马某某至本区川沙新镇南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与卖淫人员甘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通过微信账号收取嫖资进行分成,获利人民币50元。

2.2018年7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谈妥嫖资分成后,介绍吴某至本区川沙新镇川黄路XXX号如家宾馆256房间与卖淫人员漆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马某某、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残疾人证、病史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非法获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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