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环中|时间:2020年01月02日|6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2。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8]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2及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戚某2通过微信发送文件,将包含姓名、移动电话号码、房屋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杜秀玲、余某某、杨某等人。经鉴定,戚某2共计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约6,000条。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戚某2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2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2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戚某2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戚某2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赵某某、余某某、戚1、王某某、张2、张3、刘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发送文件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资料、出具的抓获经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被告人戚某2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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