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书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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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薛书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毛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毛XX……向陈XX借到70000元(柒万元整)钱收到三个月内还清2018.5.28到期未还清一切费用我毛XX承担”毛XX在《借条》下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指印,手写加注身份证号予以确认。
二、其他情况
陈XX于庭审中称其与毛XX为朋友关系,毛XX借款的原因为生意周转、日常消费。借款部分为转账支付。陈XX称其中部分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2017年10月28日付款5000元,2017年11月3日付款10000元,2017年12月17日付款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付款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付款10000元,2018年3月3日付款300元,2018年3月5日付款20元,2018年3月8日付款1000元、1000元。陈XX称其中部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17年11月3日付款5000元,2017年11月20日付款3000元,2017年12月30日付款2000元,2018年3月4日付款400元,2018年3月12日付款5000元、200元,2018年3月17日付款100元、100元,2018年5月3日转账200元。陈XX称其现金付款4700元。毛XX自借款至今未归还款项。
庭审中,在回答“双方有否约定利息?”这一问题时,陈XX称“有。”在回答“利率是多少?”这一问题时,陈XX称“当时毛XX借我的钱没到70000元,然后毛XX写到了70000元,中间不足的部分毛XX就说当做给了利息。”
陈XX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诉讼请求
陈XX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毛XX立即偿还借款70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毛XX向陈XX借款,并出具借条交由陈XX收执。陈XX、毛XX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晰,陈XX要求毛XX归还借款本息70000元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陈XX要求毛XX支付律师费之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陈XX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XX借款本息7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已由原告陈XX预交,此款由被告毛XX负担1564元,余款由原告陈XX自行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已由原告陈XX预交,此款由被告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书峰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广东谋正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十多年,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千宗,办理商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谋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