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出借人:廖XX。
二、借款人:陈XX。
三、出具《借款条》的时间:2018年8月4日。
四、借款金额:31,000元。
原告述称其通过支付宝于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转账共计8笔,金额共10400元。又通过微信转账共12笔,微信转账是向被告及被告的女友转账,金额共计13660元。被告使用原告中国XX银行卡取款2,000元。被告从原告处购得宠物两只,双方议价3,000元未付。2018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款条一张,有被告的签名捺印、联系方式等,确认该欠款事实。
五、借款利息:未约定。
六、借款期限:定于2018年9月5日偿还。
七、还款情况:被告没有归还过任何款项。
八、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000元,欠款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廖XX提交的《借款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实廖XX履行了向陈XX提供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的义务,廖XX与陈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XX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但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其已经构成违约。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被告陈XX应当立即向原告廖XX归还款项31,0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XX归还款项人民币31,000元;
二、驳回原告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付款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