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名下价值941,970.6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新XX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19年12月20日,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粤0306民初3039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名下价值941,970.61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