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306167012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8次举报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时候,是需要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任的,但是在实践中是有量刑的处理,那么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标准,专业的法律知识蕴含着专业的法律服务品质

  一、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061670128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5.4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9081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77篇 (优于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72238 昨日访问量:67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