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渭南法院 作者: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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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如果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必负任何举证责任;因财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如果主张某项财产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对这一事实就负有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举证责任浅析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证据不好收集,力不从心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下面浅析几种常见的离婚举证责任。
(一)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础差,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方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一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3种具体情况。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审判实践中原告作为离婚理由的各种事实。另一方面,该《意见》实际上也是告诉原告,欲获得胜诉应当主张和证明哪些事实,从而使对感情破裂的证明转化为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中的具体事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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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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