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
2004年12月5日,A公司将其厂区建设发包给B公司,B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由王某负责,王某将其中油漆工程发包给周某。2008年12月18日,周某与王某聘用的工程师喻某进行工程量结算,载明:经核实,工程款为54899元。2009年1月20日,B公司项目经理部出具欠条一份,载明:“B公司欠周某油漆人工工资54899元。”该欠条上盖有B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2012年8月15日,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专家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对于工资欠条的认定及处理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对有工资欠条的案件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还是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一方面对劳动者来说,自己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对有工资欠条的案件,是按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处理还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处理,劳动者是有选择权的,但选择按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处理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
另一方面,对法院来说,有进行法律释明的责任。对劳动者提出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要向当事人释明先申请劳动仲裁,尔后进行劳动争议诉讼。上述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且劳动者起诉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起诉的,故法院是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处理的。
法律知识延伸:对工资欠条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主要看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起诉,被告主体一般只能是出具欠条的相对人或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方;如果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起诉,被告主体应当是聘用劳动者一方,如直接聘用方没有用工权,一直追到有用工权的单位,与聘用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关系起诉,要看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如是实际施工人,应当将发包人、违法转包人、分包人均列为被告,但发包方一般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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