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损害住院治疗必须要求医生开具需要专人护理和加强营养的医疗证明
前言
无论是发生交通事故,还是提供劳务受害,在受害人与侵权人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和解时,就可能会起诉到法院主张经济损失赔偿,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依据证据予以判决,因此,根据法院审判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直接关系到你的经济赔偿是否得到支持,以下几个证明
你应当提前准备法院要求提供的几项证据:
Nuber 1:出院时要求医生在医嘱部分注明需要加强营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Nuber 2:出院时要求医生开具需要专人护理的医疗证明或在出院医嘱中予以注明。
法律依据: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虽然鉴定机构的意见也可以作为参考,但是在某些伤残等级较低的案件中,法院更多的是参考医院出具的证明,况且,在医院请医生开具更容易。
Nuber 3:在受伤期间,亲属往来医院可以乘坐能够开具发票的营运车辆,然后索要乘车发票,在诉讼中,更容易得到支持交通费,减少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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