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306167012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院依据作出裁判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0次举报

【案情】:

原告:麻某华

被告:平果天某殡仪馆

被告:陆某学,平果天某殡仪馆职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麻某华诉称,2008年10月26日早晨6时许,我驾驶桂LS80XX三轮摩托车搭载廖显助、廖边益和廖某红从平果县坡造镇伏琴村那查屯往平果县方向行驶,当行至伏琴村那余屯拐弯路段时,突然发现在正前方停着一部车,为了避免碰撞该车,我只好往左打方向盘,但三轮车根本穿不过去,为此,我们人连车连人翻到了路边。事故发生后,该车司机担心承担责任将车驶离现场,在原告报警及民警到现场后该车司机才将车驶回现场。后因民警到场时该车辆已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全部事实而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建议我们对该起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翻车造成廖某红腰部受伤的后果,廖某红为医治伤病用去医疗费 18335.50元,造成其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经济损失5528元。目前我已向廖某红赔偿其经济损失21863.50元,该车司机向廖某红赔偿其余经济损失2000元。该车所属单位为平果县天某殡仪馆,车牌号为桂LBP005,当天早上由其职工陆某学开车到伏琴村搬运尸体,平果天某殡仪馆就该LBP005车辆于2008年2月3日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认为,造成翻车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平果天某殡仪馆的车辆不按要求停车所致。因为发生事故的路段是只有3.55米宽的窄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是不准停车的。并且,当时被告平果天某殡仪馆的车辆车头朝向伏琴村方向,应该停靠在往伏琴村方向的右边,但其却停靠在往伏琴村方向的左边,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关于停车应当紧靠右侧的规定。另外,当时天还未亮,其又不开启廊灯和后位灯,其他灯也未打开,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夜间停车的有关规定。因为被告的过错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为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平果天某殡仪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63.50元。

被告平果天某殡仪馆辩称,1、我馆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我馆停放的吉普车(桂LPB0XX)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或刮伤,且交警大队也没有对该起事故进行评定,原告驾驶三轮车发生翻车系自己在下坡、拐弯、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制动措施不当造成的,与我馆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利用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超员、人货混载驾驶和其应承担全部责任。3、原告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事故发生路段仅有3.55M,原告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超速驾驶才造成事故的发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陆某学辩称,1、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的三轮摩托车与我停放的(桂LPB0XX)吉普车没有发生碰撞或刮伤,交警部门也没有对该事故进行评定,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原告在下坡、拐弯、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制动措施不及造成的,与我没有因果关系。2、我系履行工作职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和天某殡仪馆之间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不应是本案被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3、原告利用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超员驾驶,发生事故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4、原告超速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事发路段路面宽度仅为3.55米,事发时天还未亮,原告在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其单方过错行为所致,并未与被保险车辆(桂LPB0XX)吉普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答辩人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与原告也没有任何侵权关系,不应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本事故的发生是原告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在下坡及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车速过快、严重超载而导致翻车,原告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平果县法院审理查明:平果天某殡仪馆为业务需要于2008年初购买北京轻型汽车(发动机号码:XG491Q- ME 950073)一辆,购买后,为加油方便,平果天某殡仪馆挂上临时牌号桂LPB0XX进行使用,并就该车于2008年2月3日向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2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8000元。陆某学系平果天某殡仪馆员工。2008年10月26日早晨6时许,陆某学按殡仪馆指派驾驶桂LPB0XX轻型汽车前往平果县坡造镇履行工作职责,其驾驶车辆由坡造镇往伏琴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平果县坡造镇伏琴村那余屯一拐弯路段时,陆某学将车停靠于公路左边,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打开停车灯即步行往前方问路。适有麻某华驾驶桂LS80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廖边益、廖某红、廖显助由伏琴村方向往坡造镇方向行驶,因天尚未完全亮和车速过快,麻某华在距离陆某学车辆停放处6米处时才发现停放于前方的LPB0XX轻型汽车,为避免碰撞LPB0XX轻型汽车,麻某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导致三轮车侧翻于路旁玉米地中,造成了廖某红受伤的交通事故。

廖某红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平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疗诊断,廖某红的伤情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廖某红住院治疗至2008年11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廖某红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一人(农民)陪护,共花费医疗费18335.5元,其中 16335.5元为麻某华支付,2000元为平果天某殡仪馆支付。事故发生后,麻某华和陆某学均未保护好现场,亦未在现场报警,在变动现场后才报警。平果县坡造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派民警到现场,因事故现场已变动,未能对事故原始现场进行拍照,并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情况说明》。同年12月23日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080108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告知廖某红、廖显助、麻某华、陆某学因事故现场变动而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全部事实,对此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6月11日,麻某华赔偿给伤者廖某红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 5528元。因赔偿责任的分担与被告协商未果,麻某华遂诉至人民法院。

另查明,平果县坡造镇至伏琴村那余路段路宽为3.55M,公路与玉米地水平落差为80CM。

【审判】:

平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麻某华违章用货运机动车载客,驾驶机动车行经较为狭窄、拐弯和能见度较低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陆某学在路面较为狭窄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停车后又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廖某红在本事故中无过错。据此认定麻某华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学负事故次要责任,廖某红不负事故责任。桂LPB0XX轻型汽车已向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平果天某殡仪馆与陆某学系雇主与雇员关系,陆某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因此平果天某殡仪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陆某学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属一般过失,不应与其雇主平果天某殡仪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支付给麻某华赔偿金10000元。二、被告平果天某殡仪馆支付给麻某华赔偿金772.7元。三、驳回麻某华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麻某华负担174元.被告平果天某殡仪馆负担166元(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平果天某殡仪馆在履行赔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评析】:

一、本案的难度在于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均未保护好现场,在现场发生变动后才报警。交警部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书,仅有交警向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以及事故路段草图,法院如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判决。在此情况下,必须认真审查交警部门制作的笔录,从每一个细节入手,通过当事人的言词证据仔细分析案情,结合事故发生路段的具体情况,以及通过开庭质证核证,通过这些细致的工作,还原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对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

二、厘清法律关系。本案存在多个法律关系,1、平果天某殡仪馆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法律关系;2、平果天某殡仪馆职员陆某学与麻某华、廖边益的法律关系;3、平果天某殡仪馆与陆某学的法律关系。要厘清这些法律关系,首先必须从平果天某殡仪馆职员陆某学与麻某华、廖边益的法律关系入手,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交通事故中,麻某华违章用货运机动车载客,驾驶机动车行经较为狭窄、拐弯和能见度较低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陆某学在路面较为狭窄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停车后又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廖某红在本事故中无过错。本院据此认定麻某华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学负事故次要责任,廖某红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本事故的责任后,再从平果天某殡仪馆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法律关系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本案应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肇事者分担责任。最后,关于平果天某殡仪馆与陆某学的法律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平果天某殡仪馆与陆某学系雇主与雇员关系,陆某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因此平果天某殡仪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陆某学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属一般过失,不应与其雇主平果天某殡仪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平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2009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果县法院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061670128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5.3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9050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785篇 (优于99.39%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22480 昨日访问量:298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