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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分居所负个人债务为个人债务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6次举报

摘要:

庄严的法槌落地,路鸣和田雨16年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这对共苦的夫妻,在生活逐渐红火起来之后却未能同甘。五年前,夫妻关系亮起了红灯,路鸣独自外出做生意,两人开始了漫长的分居生活。几经波折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从此分道扬镳。

终于结束了离婚的拉锯战,疲惫的田雨带着孩子搬出了原来住的别墅,打算开始自己的新生活。未曾想到,才清静了三个月,她就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更让田雨气愤不过的是,这桩官司居...

庄严的法槌落地,路鸣和田雨16年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这对共苦的夫妻,在生活逐渐红火起来之后却未能同甘。五年前,夫妻关系亮起了红灯,路鸣独自外出做生意,两人开始了漫长的分居生活。几经波折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从此分道扬镳。

终于结束了离婚的拉锯战,疲惫的田雨带着孩子搬出了原来住的别墅,打算开始自己的新生活。未曾想到,才清静了三个月,她就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更让田雨气愤不过的是,这桩官司居然和前夫路鸣有关。

原来,路鸣是个生意人,这些年开始涉足建材领域,不过由于房地产行情的变化以及自己经验的不足,欠下了很多供应商的货款。其中有一家苏州的供应商得知路鸣和田雨离婚了,就认定他们在转移财产,于是趁热打铁诉到了法院,要求路鸣及田雨共同偿还债务。    

田雨是一肚子委屈了,离婚完全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哪有逃避债务?况且离婚之时已经对夫妻共同的债权及债务作了安排,按照法院判决,路鸣应该对他这些年在外的负债承担责任。何况这些年路鸣在外经商,自己对他的情况全然不知,家里也从没用过他的一分钱,现在要自己还钱,岂不是太冤了吗?    

可苏州的这家供应商却不这么认为,他们振振有词地说:“原被告今年才刚刚离的婚,而这笔债务却是在去年欠下,因此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雨当然有偿还义务。”尽管路鸣很有担当地提出,自己在五年前就离家出走了,赚的钱也没拿回家,但供应商却并不认他的帐。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对路鸣主张权利,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对于田雨的请求部分,作为原告的供应商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田雨亦有偿还责任。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已经认定路鸣2006年即离家出走,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路鸣离家之后,其收入一直未用于共同生活。    

最后,法院推定路鸣2006年之后在外经营所欠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故驳回债权人要求田雨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分居期间一人负债未用于共同生活则属个人债务    

离婚后因前夫欠债成为被告,是否要为他分居期间的债务买单?    

一方离婚后因前夫或前妻欠债被告上法庭,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那么,究竟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对于一方个人债务,该条列举了四种情形。    

通常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大致分为如下几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务;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夫妻双方有无举债合意及是否共享该债务的利益两方面进行认定。若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之合意,那么无论夫妻是否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若双方共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该债务亦应视为共同债务,而不管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之合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能明确认定是否因为共同生活所举之债时,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确定。这也正是本案中债权人起诉的法律依据。然而,本案为何法院却驳回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配偶的诉讼请求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因此,法院据此认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配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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