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读《解释》的内容及亮点。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即将于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同时,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体现了从宽处理。
《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中不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发展的内容作了修改,同时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解释》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明确或者下调了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
二是配合刑法修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在我国较为突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
三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二、《解释》的关注亮点
1、加大制毒犯罪惩处力度
《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
2、向学生贩卖毒品应当加重处罚
《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达到标准最低值的一半,应当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
此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处罚更重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都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达到标准最低值的一半的,或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
4、明确何为“网络涉毒犯罪”
《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5、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来源:互联网
11年 (优于65.43%的律师)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459081分 (优于99.96%的律师)
一天内
1777篇 (优于99.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