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女被逼卖淫跳楼”案一审3人获刑,组织卖淫怎么处罚
今年3月份,昭通15岁少女被同村人带至一宾馆后,被逼迫卖淫,随后女孩从楼上一跃而下导致重伤。
据警方通报,3月26日,嫌疑人施某秀、洪某连邀约受害女孩到昭阳区钻石商务公寓卖淫,因受害女孩不愿意,嫌疑人施某秀指使陈某、王某绕持刀和皮带对受害女孩进行威胁。受害女孩待陈某、王某绕走出房间后,趁施某秀不备,从五楼房间窗口跳下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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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卖淫怎么处罚
(一)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同时,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强制治疗。劳动教育后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他人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引诱、容留、价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对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按照《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定罪处罚。
三、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三)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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