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只适用于民政局登记离婚, 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政局部门也在积极修订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努力与《民法典》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相衔接,贯彻落实《民法典》。《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冷静期”一时间成为社会瞩目焦点。
一、“冷静期”是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性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
“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初衷是避免冲动离婚,给离婚夫妻双方充分的思考时间,确保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目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程序里有30日的“冷静期”。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申请提出后30日内,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把《婚姻法》框架下离婚夫妻双方去民政局一趟,申请离婚,民政局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当即发离婚证的程序彻底改变了。
二、“冷静期”不适用于法院离婚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1077条关于“冷静期”规定是在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中的程序性规定,没有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冷静期”额规定。法律并无改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冷静期”的制度设计是没有道理的。民政局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更多的是程序性审查,并无具体关于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审查和判断,民政局也无力审查和判断。民政局只能审查夫妻双方离婚是否自愿。“冷静期”制度设计可以帮助民政局审查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是否自愿,并且帮助提出离婚申请的夫妻双方慎重考虑明白,是否确实要离婚。
三、现行法院诉讼离婚程序包含了“冷静期”制度欲达之目的。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则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同,法院严格遵守离婚诉讼程序,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要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证据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有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更有实体证据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根据。起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漫长的离婚诉讼中,随时有机会“反悔”,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随时可以撤回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里的“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在即,不必欢呼或者担忧“冷静期”对离婚的带来的影响。钱钟书先生言婚姻是“城”,千百年来,无数相爱的青年男女竞相“入城”,并视“入城”为爱情的归宿与美满。我们也期待和祝福所有恩爱男女都能终成眷属,喜结连理,所有夫妻都能白头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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