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的房产证由谁办理
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二、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逾期办证的原因是复杂的,从目前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出卖人的原因,例如出卖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规划无法通过验收、办证工作拖延推托等;二是买受人的原因,例如买受人自己经过催促也不同意办证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办证资料等;三是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测绘造成逾期、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了办证资料而登记机关造成逾期等;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属于商品房出卖人的原因造成逾期办证的,才能够认定出卖人构成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在确定是出卖人原因的前提下,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形: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商品房出卖人逾期办证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房产证能够确实的证明谁是商品房的合法拥有者,更能让所有者自由转让该商品房,可是在购买完商品房后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该怎么办,商品房的房产证该由谁来办理,催促开发商办理之后依然无法拿到房产证怎么办,这些问题可以找专业的房产律师咨询,也可以在无法拿到房产证的时候请律师出面与开发商解决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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