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再转包发生工伤谁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执行劳办发[1994]109号文:“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巍先生:某酒店新建装修,把地面工程发包给了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刘某,刘某又把部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资质的叶某。而我长期跟随叶某打工。上个月,我在施工时被打磨机割到手腕受伤,手术治疗已花近万元。我该找哪方索赔?
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叶某和刘某均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巍先生所受工伤损害,应当由叶某、刘某与发包酒店承担连带责任。巍先生可以向三者中的任何一方主张赔偿,先行赔偿方再按照三者间各自的过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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