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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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产权房屋的处理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75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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