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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车辆受损的赔偿是否有共同点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78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对遭受人身损害而受伤、致残及没有导致当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规定了误工费,对遭受人身损害后导致当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没有规定误工费。这并非立法者的立法疏漏,而恰恰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人身权与财产权系民事权益的两大组成部分,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均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费性质,近似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受损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与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否则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既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对遭受人身损害后导致当即死亡的受害者规定误工费,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者,对发生交通事故而受损报废的营运车辆的受害人当然也不应该赔偿停运损失。
  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遭受人身损害而受伤、致残及没有导致当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营运车辆中,只有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在修复期间,才能获得停运损失赔偿;对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没有修复的,不能获得停运损失赔偿。否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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