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5 10:08: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天全 李城
问:我在重庆某制药集团上班,岗位为车间工人,劳动合同中未对工资标准进行约定。上班期间,公司每月通过工资单形式发放工资2800元。去年底,由于生产线调整,公司决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每月2000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11月工资。请问,公司之前的工资单可以作为工资标准最直接证据吗?我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差额赔偿吗?
重庆 赵先生
答:工资单作为证据有着与劳动合同相同的证明力。不管该公司的工资单有无单位盖章,都是最直接证明工人工作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证据。如果该公司推翻该工资标准,就得拿出相应证据证明。员工对工资标准及发放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工资单就是最好的表现形式。工资单不仅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按时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更是劳资双方产生纠纷后仲裁部门及司法部门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你可以依据之前的工资单向该公司讨要说法,也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相应补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