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2 14:29: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渭南法院 | 作者:孙超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大幅增强,人们由于婚姻、经商、打工、照顾亲属生活等原因,离开住所地长年在外的人员数量日益庞大,时间越来越长,导致公民与住所地之间的联系不断弱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给下落不明的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文在此做以浅析。
一、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种情形: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第二种情形: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需要指出的是公告送达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也即依靠起诉人提供的被告人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无法将被告和其他人区别出来,那么起诉人的起诉是没有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的。
二、公告送达的一些思考
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送达,审判实践中,大多庭审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公告送达来逃避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就如何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该送达方式的规范性、合法性,笔者建议如下:
1、严格限定公告送达的范围。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除了公告送达外,法院还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且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法条的这种顺序也隐含了立法者对送达方式优先的倾向性意见,公告送达可以说是最后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公告送达经历时间长,当事人很少真正看到公告内容,严重影响送达的效果和效率,立法者意在尽量减少公告送达,法官应在实务中也应严格限制其使用,就是必须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也要做到有理有据,按照立法原意的法治的精神,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和程序严格限制。
2、严格审查被告下落不明标准。对于任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实践中有以作为户籍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有以被告方近亲属出具无法联系的证明,有被告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但上述证明大多是寥寥数语,只是在予以形式上的确认而已。需要指出的是,如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法律上并无具体的标准要求,各地法院要求也不一样,现有条件下,司法工作者能做的只有从实质上对方调查,最大程度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3、扩大公告的送达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公告送达方式规定,公告送达时,为了便捷高效,应不限于登报公告,可采取其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比如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社区、工作单位、经营场所、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并拍照附卷的方式,对于邻里纠纷、离婚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可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发布公告。
(作者单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