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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法院分析当前“知假买假型”消费纠纷案件特点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976次举报
北辰法院分析当前“知假买假型”消费纠纷案件特点
2016-03-15 14:33: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 作者:徐明
  2015年1-12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54件,较2014年受理的15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其中“知假买假”型案件达95%以上,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知假买假”所涉及的商品类型相对集中。该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均为食品、日用品类案件,涉及茶叶、饮料、巧克力、木耳、香菇及牙膏牙刷等商品。这些商品价格相对低廉,产品外包装的标识上往往存在一定的瑕疵,当事人利用这些瑕疵获得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由“产品质量”打假向“产品形式”打假转换。在该院受理的“知假买假” 型消费纠纷案件中,王某、李某、孙某三人提起诉讼48起,占案件总数的近90%。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受利益驱使形成商业化维权模式,主要针对销售食品中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营养成分及产品执行标准号的标注等问题,“产品质量”打假转化为“产品形式”打假。

  三是诉讼标的额持续上升。该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食品与日杂用品所占比重最高,主要原因是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为商品价款的10倍,而日杂货用品的单件商品价值虽然不高,但每件商品的惩罚性赔偿金可达500元,其索赔数额可达购买商品成本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在该院受理该类案件中单件案件的诉请就超过5000元,回报较高。另外,选择食品进行维权诉讼,容易引起社会关注,以便给经营者造成压力。

  四是被告多为大型超市和商场,应诉态度普遍较为消极。当事人从诉讼便利以及获赔的可靠性等角度考虑,往往选择一些实力较强的商家提起诉讼,但由于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与生产厂商、供货商在签订购销协议时,约定了产品责任的赔偿问题,若商场、超市败诉后可直接从生产商、供货商的质保金中扣除或追索相应损失,而生产商、供货商由于多数在外地,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普遍缺乏应诉的积极性,举证敷衍应诉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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