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306167012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2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691次举报

××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不捕( )××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  年 月 日以( )×公捕字第××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盗窃犯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
  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061670128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5.4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9081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77篇 (优于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72695 昨日访问量:67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