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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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报告义务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02人看过

居间人报告义务

作者:武云飞律师 时间: 2012-06-21 查看(224)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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