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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报酬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5次举报

居间人报酬

作者:武云飞律师 时间: 2012-06-21 查看(236)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
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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