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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施工,地下设施责任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2次举报

公共场所,施工,地下设施责任

作者:武云飞律师 时间: 2012-06-22 查看(204)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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