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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0日|分类:招标投标 |2792人看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作者:张敬辉律师 时间: 2014-11-15 查看(12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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