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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16年02月20日 | 发布者:高志博 | 点击:77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作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4-11-03查看(309)从事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

作者:张敬辉律师 时间: 2014-11-03 查看(309)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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