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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27次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作者:张敬辉律师 时间: 2014-11-03 查看(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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