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306167012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2次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作者:张敬辉律师 时间: 2014-11-03 查看(1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061670128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5.3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9050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85篇 (优于99.39%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39391 昨日访问量:49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