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00:01-23:59
高志博律师
主任律师,成功办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
18686729300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9次举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作者:张敬辉律师 时间: 2014-11-03 查看(16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志博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686729300
    •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66.6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7次 (优于99.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10次 (优于99.8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60309分 (优于99.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44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志博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19859 昨日访问量:23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