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为什么现实生活中,同样是恋爱中的男方给女方赠送汽车,最终两人分手后,有人可以追回汽车,有人却无法追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立,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此类案件能否最后胜诉,还要看男方能否举证自己送给前女友的汽车或其他贵重财产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是具有彩礼同等性质的赠与行为。如果是,一定要保留好当时购物时的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QQ聊天记录等。当然,最好还是避免在婚前赠送大额财产,如果一定要赠送,最好签订协议,这样做既是对自身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双方感情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