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小勇律师 时间: 2016-01-31 查看(62)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9批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KTV,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包给李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检验,缴获的海洛因1包净重3克。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逮捕。2015年6月11日,本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经过: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7日接受刘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作为贩卖毒品案件中刘某某的辩护人。接案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所有案卷材料,肖律师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2、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犯罪情节,应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能真诚悔罪,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文化水平低,系初犯、偶犯;
……
判决结果:
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刘某某得以获得轻判。法院认定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