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一方不配合司法审计,法院如何认定公司的股权价值?
股权及婚姻存续期间公司的利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公司的股权价值和利润金额的确定是如何分割财产的基础。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司股权的价值和婚姻期间的利润进行司法审计,司法审计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是公司的财务账簿,银行往来凭证,业务合同和税务发票等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夫妻一方是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者的,司法审计所依据的公司财务账册等材料必然处于七掌控之下,根据上述规定,掌控资料的一方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果不予提供上述审计资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提交。对方不予提交公司的财务账册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审计机构按照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往来账做出的利润审计报告,以及原告主张按照注册资金确认股权价值,法院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