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王某的母亲去世的早,爸爸带着他又娶了妻子贾某,贾某带过来了与前夫所生的贾老大和贾老二,本来一大家子和和美美过得很好,然而王爸爸和贾某在一次事故中丧生,从此三兄妹相依为命。后来,王某和贾老二都成家立业,只有贾老大因身体常年有病,没有娶妻生子,王某和贾老二经常照顾贾老大的生活起居,并对其在经济上予以帮助。数年后,贾老大因病死亡,留下了房屋两间,王某和贾老二为继承房产发生纠纷,贾老二称:“贾老大是自己的亲哥哥,房子由他继承是合理合法的,王某无权继承”。带着疑问,王某到司法所前来咨询。
律师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并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见兄弟姐妹为第二代旁系血亲,是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之中,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关系密切。因此我国《继承法》将兄弟姐妹列在相互可以继承遗产的法定第二顺序范围内。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就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王某和贾老大、贾老二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谓继兄弟姐妹是指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并不当然地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这也就是说,继兄弟姐妹之间,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才互有继承权,且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此案中,父母死后,王某和贾老大、贾老二相依为命,且在贾老大患病期间,王某和贾老二经常照顾贾老大的生活起居,并对其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在贾老大去世后,王某和贾老二都有权继承贾老大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