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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律师:法院审查破产清算转重整的程序与实体要件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479次举报

作者:李光清律师 时间: 2016-01-03 查看(47)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并不当然的就符合从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的要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实现从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一,程序要件

一是申请时间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即启动债权申报审核,财产接管调查工作,在已经明确企业资不抵债,并能够初步判断企业的运营价值的情况下,已经满足宣告破产的条件,因破产宣告具有不可逆转性,故如要从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就应该在宣告破产之前。

二是申请人限于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在摘取人提前申请债务人破产后,要给与债务人或者出资人救助企业的机会。债务人和出资人与债权人相比,对企业的价值文化更加熟悉,更愿意为企业的重生做出努力,而债权人更关注自身利益的实现,无需顾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给与债务人或者出资人申请权,便于其通过重整救助企业。

三是申请的出资人需要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企业破产法规定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其出资额应该占到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0%。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重整程序,防止任一股东随意提出重整申请。

二,实体要件

从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的实体要件是公司应当具备重整价值,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在向法院申请重整时,应该更侧重公司重整的必要性,如何更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实现公司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并对重整的可行性提供必要的分析,包括公司如何从当前的生产经营,财务困境中解脱,是否存在潜在重组方愿意提供资金、技术或者管理方面的支持,公司重整是否获得大部分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

公司重整一旦失败,将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限的破产财产也将因漫长的破产重整期间而进一步消耗,债权人可获得利益将更加少,因而法院对受理重整申请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严加把握,避免进一步扩大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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