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离婚后能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2016年02月16日 | 发布者:高志博 | 点击:6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离婚后能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2016-01-2510:21:05|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田琳  问:一年前,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前我听说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我并未分割前夫的公积金。请
离婚后能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2016-01-25 10:21: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琳
  问:一年前,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前我听说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我并未分割前夫的公积金。请问,我能否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夫的公积金?

  答: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说,在您和您前夫的婚姻存续时间内,他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您只要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您前夫的公积金,法院会予以受理。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高志博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287817 积分:45881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高志博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高志博律师电话(1868672930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867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