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杂谈行为、结果犯
认为行为犯,即形式犯,亦称举动犯。与实质犯相对。“只要有一定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即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不考虑是否发生一定的实害或危险的结果”。与其相对的是实质犯,亦即结果犯,指“以发生结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如果只有一定的行为而没有一定的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1.认为行为犯,也称举动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而无须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这种观点还认为,结果犯与实害犯是同一的,由于危险犯也只要实施一定的行为,而无须发生一定的实害结果,所以,行为犯包括了危险犯。
2.认为行为犯不同于举动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它与举动犯的相同点在于:
二者都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二者的区别在于:举动犯的既遂以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须指出的是,该观点虽然认为,结果犯与实害犯同义,但同时指出,危险犯既不同于举动犯和行为犯,也有别于结果犯,判断其既遂的标准只能是行为人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状态,并且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种。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4、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5.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行为犯作出科学的界定,应做到以下几点:
a.明确其界定的对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
b.明确其界定的标准是基本犯罪构成即既遂形态所具备的要件内容
c.突出基本犯罪构成行为即实行.行为的决定作用
d.指明犯罪结果在行为犯中的地位
e.发挥出行为犯概念的界限功能
f.涵盖行为犯的各种表现形式
6. 由于行为犯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来界定的,直接针对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完成形态,在此就须首先明确犯罪既遂、犯罪完成形态的意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犯罪的完成形态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一是从犯罪人的角度看,犯罪有一个发展过程
二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已经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情形。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角度,便形成了对犯罪既遂或犯罪完成形态的不同认识。立足于犯罪人角度的结论便是所谓的“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