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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买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5次举报

【合同法】买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 2014-04-15 查看(118)

  在中国社会中,买房是个大事件。但是在买房过程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因房产问题维权的事件接连不断,定金不退、建筑质量问题、产权证办理难、面积缩水等。那么我们该怎么解决买房中遇到的问题呢?

  例如:

  2012年8月,陈先生来到消委会投诉,他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于当日签订了一份《预选房协议》,并交付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开盘时,陈先生认为该楼盘价位过高,不愿意购买该房。随后陈先生多次到该公司售楼部交涉,要求还交付的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但开发商根据当初所签协议,认为陈先生违约在先,所以不予退还3万元诚意金。

  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陈先生的预选房诚意金3万元,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我们买房过程中遇到问题改怎么解决呢?

  1、定金

  依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逾期交房

  当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若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若无约定,则依法确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开发商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

  2、产权证到期未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解释》中,对房开商不按时办理产权证也有明确规定。购买商品房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赔偿损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房产面积差异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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