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XX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 2014-04-30 查看(313)
【四川金牌律师】巫XX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巫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告:李XX,女,土家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站XXX号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二、判令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办理第1项中房屋过户手续;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经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原、被告与成都铁路地区旧城改造中心于2010年10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套房屋属于原被告双方婚后取得,依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套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就分割该房屋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贵院。
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3年 1 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