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博律师

  • 执业资质:12303201511******

  • 执业机构: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离婚 |514人看过

离婚的法律规定

作者:都燕果律师 时间: 2014-04-23 查看(117)

【四川婚姻家庭律师】离婚的法律规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处理离婚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3 1条、第32条、第39条至第4 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0 0 0 0 0 0(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L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l 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 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 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