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怎样要求损害赔偿
作者:都燕果律师 时间: 2014-04-29 查看(135)
【四川律师】离婚后怎样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后损害赔偿指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无过错一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对无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