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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之不定期租赁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748人看过

租赁合同之不定期租赁

作者:都燕果律师 时间: 2015-10-30 查看(48)

  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合同,一般为按合同约定期限使用出租房屋,同时也存在约定不明确或者其他情形导致,作为不定期合同。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点: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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