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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债务的清偿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1次举报

关于夫妻债务的清偿

作者:都燕果律师 时间: 2015-11-02 查看(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发生时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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