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直以来,社会崇尚人人平等,但是生活中并非人人能得到良好的保护,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保护弱者权益,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会更加注重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并且将严重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比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原本此法条在立法时用意就是保护妇女权益,毕竟自古以来,我国社会观念中,男权社会下的妇女就是弱者。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加上各种思想文化的碰撞,恋爱观念,婚姻观念,家庭观念的丰富极大拓展了人与人之间相处的界限。因此男性在社会发展中也并非保持着强权的姿态,在复杂社会环境下也容易遭受侵犯。这种侵犯不仅是社会等级下的繁衍物,也是物质压力下的被迫屈从,更是社会矛盾中的阴影。
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罪的主体扩大了男性,符合社会现实的要求,也体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说明在制定法律时,不能想当然地将人分门别类,要结合社会现实情况,才能制定出完善有效的法律